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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之争池州一审胜诉
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复审裁定,于2010年1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所涉裁决的被申请人,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应诉。   作为“杏花村”这一地理范畴的原产地,依法申请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
ah.anhuinews.com/system/2010/07/08/003234361.shtml  2010.07.08 15:46:47